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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新設線上申辦說明
線上申辦流程
具備條件
根據畜牧法第二章第5條,申辦畜牧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 申辦畜牧登記之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具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兩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 土地應依法可做為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 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者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 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需上傳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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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自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將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承辦單位
各畜牧場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查詢聯絡窗口)
備註說明
畜牧場登記證書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家畜禽飼養戶辦理牧場登記證換證及發證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收取證書費新台幣貳千元整。







